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6民初14640号

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瑞维信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2016民初1464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瑞维信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4640号

原告: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朱利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旭曦,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颖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波。

被告:北京中瑞维信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应根。

被告: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越晓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路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瑞维信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童宙轲

代理

审判员  胡文远

代理

审判员  邓昭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