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784号原告张某。被告董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杨国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翟漫漫 来源:百度搜索“”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784号原告张某。被告董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杨国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翟漫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