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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2784号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784号原告张某。被告董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杨国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翟漫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