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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70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郑登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郑登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2民初70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

负责人:黄安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小龙,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员工,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郑登扬,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以下简称农行三明分行)与被告郑登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农行三明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小龙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登扬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三明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登扬归还农行三明分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含额度内分期)5669.83元,利息(含额度内分期)750.38元,滞纳金277.35元、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内分期)56.04元(以上费用截至2016年1月13日),合计6753.60元,之后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具体以金穗贷记卡个人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滞纳金);2.由郑登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18日,郑登扬向农行三明分行申领威士个人双币贷记卡(卡号为62×××60)一张,并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合约约定:乙方(郑登扬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农行三明分行方)有权止付乙方贷记卡,有权止付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有权从该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并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向外公开披露。截止至2016年1月13日,郑登扬尚欠透支信用卡本金(含额度内分期)5669.83元,利息(含额度内分期)750.38元,滞纳金277.35元、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内分期)56.04元,上述合计6753.60元。郑登扬利用信用卡取现及消费后未及时还款,恶意透支天数已180多天,构成违约。据此,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郑登扬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农行三明分行所述一致,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郑登扬向农行三明分行申领信用卡后,在信用额度内透支使用资金(透支本金5669.83元),郑登扬作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农行三明分行请求判令郑登扬归还农行三明分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含额度内分期)5669.83元,利息(含额度内分期)750.38元,滞纳金277.35元、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内分期)56.04元(以上费用截至2016年1月13日),合计6753.60元,以及之后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具体以金穗贷记卡个人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郑登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郑登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返还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含额度内分期)5669.83元,利息(含额度内分期)750.38元,滞纳金277.35元、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内分期)56.04元(以上费用截至2016年1月13日),合计6753.60元,以及之后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具体以金穗贷记卡个人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登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昌

人民陪审员  袁福宁

人民陪审员  黄慧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 乐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信用卡透支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信用卡透支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