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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664号之一

攀商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魏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攀商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魏云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攀商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B座27楼2718号。法定代表人郭尧泉。被执行人魏云,女,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36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魏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云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8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