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579号
原告:明天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傅大伟,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芹芹,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睿智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吴述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明天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睿智图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天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天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
审判员 庄辛晓
人民陪审员 高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