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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复16号

江西耐火材料厂、武汉运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耐火材料厂,武汉运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西耐火材料厂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2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江西省冶金集团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复16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江西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黄坚,该公司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平、温晓明,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武汉运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传辉、柏少金,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冶金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松,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复议人江西耐火材料厂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2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江西耐火材料厂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复议申请的报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江西耐火材料厂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江西耐火材料厂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珂

代理

审判员  王财斌

代理

审判员  郭小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万诗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