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复16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江西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黄坚,该公司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平、温晓明,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武汉运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传辉、柏少金,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冶金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松,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复议人江西耐火材料厂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2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江西耐火材料厂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复议申请的报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江西耐火材料厂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江西耐火材料厂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珂
代理
审判员 王财斌
代理
审判员 郭小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万诗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