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已按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且申请人王某写出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 鹏 飞
审判员 孙 洪 涛
审判员 王荣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史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