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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267号

李宗毅与张杰、车飞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李宗毅,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被执行人车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宗毅与被执行人张杰、车飞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69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2016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车飞银行账户内20352元扣划到延吉市法院。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取走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李宗毅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韩光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曙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