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东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永泰新景湾小区8号楼2单元18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祥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金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路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