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5364号
原告:祝敬模,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代理人:陈业君,重庆渝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静,重庆渝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九龙水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
法定代表人:朱儒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克洪,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露,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敬模诉被告重庆九龙水运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敬模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九龙水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祝敬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敬模撤回对被告重庆九龙水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祝敬模负担。
审 判 长 王 庆
代理
审判员 米俊倩
人民陪审员 钟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