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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民终1282号

包头市钢城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诉陈天斌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包头市钢城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陈天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民终1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钢城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6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强,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天斌,男,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峰,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包头市钢城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钢城饭店)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钢城饭店的委托代理人高强、被上诉人陈天斌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钢城饭店于2004年6月15日向被告陈天斌出具编号为0122855收据一张,收据上载明收到被告入股金20万元,并加盖原告处财务专用章。2015年8月3日,原告钢城饭店向被告出具债权登记回执一份,回执上载明被告为原告债权人,债权数额为20万元。2011年3月7日,原告向被告汇款30万元。另查明,2010年2月4日,时任钢城饭店法定代表人崔文平向被告汇款5万元。2011年8月26日,时任钢城饭店财务人员朱玉玲向被告汇款10元。原审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基本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上的原因。本案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原告钢城饭店诉求被告不当得利,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生效的民事判决以及2010年2月4日包商银行进账单1份、2011年8月26日打款凭证1份,仅能证明原告单位、原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分别于2011年3月7日、2010年2月4日和2011年8月26日向被告汇款的事实,但其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联的证据印证出被告取得其中的15万元为不当得利,且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故原告钢城饭店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包头市钢城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包头市钢城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宣判后,钢城饭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主要理由是: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未对被上诉人连襟贾宝堂的入股、退股及分红事实予以审查;2、一审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证据规则,被上诉人应对其合法占有负有举证责任。

被上诉人陈天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虽然本案上诉人钢城饭店主张争议的15万元已给付被上诉人陈天斌,但被上诉人陈天斌与上诉人钢城饭店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上诉人钢城饭店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15万元为不当得利,且双方对该款项的陈述有争议,故上诉人钢城饭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包头市钢城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励昕

审判员  周文玉

审判员  赵红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 雁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