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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抗241号

张京川与宋任远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京川,宋任远,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抗241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京川,男,汉族,1950年11月6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任远,男,汉族,1946年3月30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诉人张京川因与被申诉人宋任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民三终字第725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行)监(2015)41000000452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赵凌杰

审 判 员  李兴龙

代理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乃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