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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财保31号

都江堰市南方橡塑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岚云橡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都江堰市南方橡塑有限公司,成都市岚云橡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财保31号申请人都江堰市南方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新材料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任国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平,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都市岚云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甲子东道137号(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法定代表人胡淑芳,总经理。申请人都江堰市南方橡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岚云橡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此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都江堰市南方橡塑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岚云橡塑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大邑晋原支行账号为022xxxxxx25中的存款55496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伍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