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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4029号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4029号

原告:陈某,女,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杨某,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春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伟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