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4029号
原告:陈某,女,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杨某,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春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伟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