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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193号

史彦江与太原市宇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彦江,太原市宇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193号

申请执行人:史彦江,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和顺县义兴镇下庄村人,现住和顺县,务农。被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宇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住所地和顺县滨河路水岸华庭小区301室。

法定代表人:俞克军,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彦江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宇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太原市宇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履行维修及执行费5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履行义务的行为,且暂无其他履行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和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郜文庆

审判员  张文亮

审判员  梁青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利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