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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3919号

原告李正林诉被告王永生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正林,王永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919号

原告:李正林,男,住址为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王永生,男,住址为辽宁省庄河市6。

原告李正林诉被告王永生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林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林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林负担。

审判员  李景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