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659号申请执行人杨彦玲,女,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执行人邓自伟,男,1977年7月24日,住滑县。杨彦玲诉邓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滑焦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自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彦玲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邓自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自伟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邓自伟有财产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自伟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焦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