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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8194号

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194号

原告:袁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缴纳,亦未申请减、缓、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战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