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194号
原告:袁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缴纳,亦未申请减、缓、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战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