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823号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麟山村下埕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70869596J。法定代表人陈洪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军,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陈琳,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杨绍洪,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绍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莆田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世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若兰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