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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2285号

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与赵丙方、俞道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赵丙方,俞道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285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炳辉,经理。

被执行人:赵丙方,男。

被执行人:俞道华,男。本院在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与赵丙方、俞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际森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