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285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炳辉,经理。
被执行人:赵丙方,男。
被执行人:俞道华,男。本院在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与赵丙方、俞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际森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