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2刑初9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睿,男,1995年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青县。2015年8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又被青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8月17日被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青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31日,路某在青县小胡子麻辣烫饭店门口因琐事被李某2(在逃)持刀子、杨睿持斧子砍伤。经鉴定,路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睿的供述、被害人路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卢某、王某、杨某、许某、郭某的证言;被害人路某的辨认笔录、青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青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谅解书、赔偿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睿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睿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孙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