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5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邱尚启。
被执行人:李青松,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于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青松。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青松、广州市于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66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李青松、广州市于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李青松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并将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方能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某名下的上述房产,并将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方能受偿。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5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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