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792号申请人北京富奥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楼1号京开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南区M道3号。法定代表人赵宇秋,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华塑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潥水区永阳镇永保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继海,经理。北京富奥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塑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江苏华塑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富奥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欠款十三万元;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五十元,由被告江苏华塑涂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富奥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北京富奥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表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富奥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对(2016)京0106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富奥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撤销对(2016)京0106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淼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