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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439号

罗国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国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439号移送部门:连江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罗国树,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被执行人罗国树罚金纠纷一案,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闽0122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1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2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增忠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陈乐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凌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