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9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小兵。
原审
被告:郑文红。
上诉人徐康为与被上诉人盛小兵、原审被告郑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徐康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诉人徐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玉强
代理
审判员 谭雪梅
代理
审判员 郑望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金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