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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3904号

盛小兵与徐康、郑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康,盛小兵,郑文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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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9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小兵。

原审

被告:郑文红。

上诉人徐康为与被上诉人盛小兵、原审被告郑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徐康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诉人徐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玉强

代理

审判员  谭雪梅

代理

审判员  郑望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金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