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川3426民督19号
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铅锌分理处。住所地:会东县铅锌镇。单位
负责人:XX诚。
被
申请人:缪显荣,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申请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签订了小额借款合同,申请人于同日发放借款30000元到被申请人帐户内,该借款于2016年3月26日到期。该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收无结果,有借款借据为凭。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合计35021.8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缪显荣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铅锌分理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合计35021.87元。申请费225元,由被申请人缪显荣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鹏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碧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