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2978号
原告:刘引。(系武汉市东西湖天佐石材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周好,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吴顺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亮,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华,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引与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勇胜
人民陪审员 张耀国
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若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