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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执459号

孙胜峰与刘亚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胜峰,刘亚非

裁判文书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2执459号申请人孙胜峰,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亚非,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孙胜峰与刘亚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亚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晓军

审判员  银 玲

审判员  赵中浩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军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