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第21928号原告北京香江花园别墅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香江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颜溪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波,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连福,女,1965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雪,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香江花园别墅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花园公司)与被告赵连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香江花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波,赵连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香江花园公司诉称:1996年4月8日,赵连福入职我公司。2001年8月起,我公司为赵连福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8月16日,赵连福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2015年7月15日,我公司向赵连福发通知,告知将应其要求做社保减员,赵连福签字同意。之后因赵连福家庭困难,继续在我公司工作。我公司多次要求与其签订劳务协议,赵连福拒签。我公司因此于2015年11月解除与其的劳务关系。赵连福达到退休年龄后,我公司与其没有劳动关系。之后我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务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9月起才有规定必须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我公司无需支付赵连福1、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76800元;2、1999年6月1日至2001年7月30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2258.04元。赵连福辩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是上位法,应优先适用于下位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城镇职工,不适用于农村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能否适用的答复》中明确表明可以适用,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使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明确表明可以认定为工亡。关于农民工的退休年龄,法律上没有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的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扩大通知》,这两个条例均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含外商投资企业。现不同意香江花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8日,赵连福入职香江花园公司。2015年8月17日,赵连福年满50周岁。2015年8月25日,香江花园公司通知赵连福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8月25日终止,其将与赵连福签订一年期劳务协议。赵连福表示同意续签劳务协议。赵连福在香江花园公司工作至2015年11月25日。香江花园公司因赵连福拒签劳务协议辞退赵连福。香江花园公司于2001年8月至2015年8月为赵连福缴纳了养老保险。仲裁时,香江花园公司同意给付赵连福1999年6月至2001年7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2258.04元。赵连福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香江花园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等。仲裁委员会以京劳人仲字(2016)第193号裁决书裁决:1、香江花园公司支付赵连福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76800元;2、香江花园公司支付赵连福1999年6月至2001年7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2258.04元;3、香江花园公司支付赵连福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43.68元;4、驳回赵连福的其他仲裁请求。香江花园公司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京劳人仲字(2016)第193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告知书、工资表、人事变动通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015年8月17日,赵连福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赵连福与香江花园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香江花园公司无需支付赵连福赔偿金。此后赵连福虽在香江花园公司工作,但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香江花园公司解除与赵连福的劳务关系,无需支付解除的赔偿金。故赵连福要求香江花园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赵连福为香江花园公司工作,香江花园公司未为赵连福缴纳养老保险没有法律依据,且仲裁时香江花园公司同意支付赵连福相应补偿,故赵连福的相关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均未提起诉讼,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香江花园别墅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赵连福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七万六千八百元。
二、原告北京香江花园别墅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赵连福一九九九年六月至
二○○一年七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二千二百五十八元四分。
三、原告北京香江花园别墅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赵连福二○一五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六百四十三元六角八分。
四、驳回原告北京香江花园别墅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香江花园别墅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赵连福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慧
人民陪审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