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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民初964号

江伟萍与陆妮、戴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伟萍,陆妮,戴玉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3民初964号原告江伟萍,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鹿寨县。委托代理人李杰,柳州市鹿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妮,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壮族,户籍地鹿寨县。被告戴玉凤,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鹿寨县。

原告江伟萍与被告陆妮、戴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伟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戴玉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妮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因公告应扣除审理期限60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伟萍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陆妮返还原告江伟萍借款本金10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第一笔借款,从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的计息本金为100000元,从2016年1月27日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计息本金为75000元;第二笔借款的计息本金为30000元,从2015年6月30日起计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进行计付);2、被告戴玉凤对被告陆妮的上述第一笔借款尚欠的75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陆妮于2014年11月28日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5月28日归还借款。2014年12月9日,被告陆妮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6月9日归还。2015年1月18日,被告陆妮又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2月9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陆妮没有还款。2015年9月份,被告戴玉凤帮被告陆妮还了2015年1月18日所借的10000元给原告江伟萍。2016年1月20日,被告戴玉凤自愿作为担保人担保被告被告陆妮在2016年4月底前还清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且被告戴玉凤在陆妮出具的100000元的借条上签名作为担保人,之后被告戴玉凤于2016年1月26日帮被告陆妮还了25000元,目前被告戴玉凤作为保证人的借款尚有75000元没有还给原告江伟萍,被告戴玉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告陆妮还欠第一、第二笔借款共105000元没有归还,特此向法院起诉。原告江伟萍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4年11月28日的借条一张及工商银行的转账凭证一份,证明被告陆妮向原告江伟萍借款100000元及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戴玉凤作担保等事实;2、2014年12月9日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陆妮向原告江伟萍借款30000元及约定的还款期限等事实;3、2015年1月18日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陆妮向原告江伟萍借款10000元,且该笔借款已由被告戴玉凤在2015年9月份代为偿还。被告陆妮没有进行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被告戴玉凤承认其为被告陆妮所借100000元作担保、至今差75000元本金未还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陆妮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提交的上述与被告陆妮相关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且被告戴玉凤对其担保的事实及担保尚欠借款的数额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陆妮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陆妮偿还尚欠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戴玉凤作为借款保证人,由于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当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妮返还原告江伟萍借款本金10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第一笔借款,从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的计息本金为100000元,从2016年1月27日之后的计息本金为75000元;第二笔借款的计息本金为30000元,从2015年6月30日起开始计算;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进行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戴玉凤对被告陆妮的上述第一笔借款尚欠的75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10元,总共3110元,由被告陆妮负担,被告戴玉凤对222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辉亮

人民陪审员  廖明贵

人民陪审员  黄登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茂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