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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81执字第983号

张国田与石佳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田,石佳臣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81执字第983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田。

被执行人:石佳臣。本院在执行灯塔市人民法院(2016)辽1081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张国田申请执行石佳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被刑拘,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人民法院(2016)辽1081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 星

审判员 田绍强

审判员 刘永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