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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4689号

申请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陈骏等执行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陈骏,易婷,喻国斌,谢洪波,湖南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喻强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689号

申请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32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樱,行长。

被

申请人:陈骏,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

申请人:易婷,女,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

申请人:喻国斌,男,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

申请人:谢洪波,女,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

申请人:湖南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66号长沙雨花区地税局纳税人之家,组织机构代码79685209-9。

法定代表人:喻国斌。

被

申请人:喻强斌,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陈骏、易婷、喻国斌、谢洪波、湖南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起诉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各被申请人名下总额为6201695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包括冻结被申请人谢洪波名下已经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长沙市雨花亭雨花路9号鑫宇翠庭的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xxxxxxxx**号),冻结被申请人喻国斌名下已经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8号天际湘府(托斯卡纳)Dxxx栋xxx的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xxxxx**号)及谢洪波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48号融科三万英尺公寓xx号栋住宅xxx的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xxxx**号)。原告为此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骏、易婷、喻国斌、谢洪波、湖南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总额为620169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谢洪波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亭雨花路9号鑫宇翠庭的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xxxxxxx**号),查封被申请人喻国斌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8号天际湘府(托斯卡纳)D-xx栋xxx的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xxxxxx**号)及谢洪波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48号融科三万英尺公寓5号栋住宅xxxx的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xxxxx**号)。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陈骏、易婷、喻国斌、谢洪波、湖南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贵平

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

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谢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