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665号罪犯多吉扎西,男,1989年9月8日出生,四川省甘孜县人,藏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武侯刑初字第9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多吉扎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多吉扎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多吉扎西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多吉扎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多吉扎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1年10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红敏
审 判 员 朱保华
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