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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3954号之一

张亚、张某与邹温朋、李迎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亚,张某,邹温朋,李迎刚,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954号之一原告张亚男,女,200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理人张衍冰,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亚男之父。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衍冰,基本信息同上。系张某之父。被告邹温朋,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莘县。被告李迎刚,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159号正信集团临街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男,张某诉被告邹温朋、李迎刚、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做法医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井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