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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3029号

李书兰与周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书兰,周鲁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029号

原告:李书兰,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周鲁华,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兰与被告周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尹书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尹书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