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029号
原告:李书兰,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周鲁华,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兰与被告周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尹书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尹书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