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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执158号

杜珍庭与徐良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珍庭,徐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杜珍庭,男,1973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南障城镇大王帮村西街区**号,身份证号1301211973********。被执行人徐良,男,1973年,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905号老区**栋***号,身份证号1301071973********。杜珍庭申请徐良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5)井民一初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腾房无法顺利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驭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岗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