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被执行人姜福中,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被执行人陈丽娟,女,土家族,1969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本院在执行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姜福中、陈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丽娟所有的房屋一套。因申请执行人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姜福中、陈丽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萌
审判员 汪丽红
审判员 陈正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廖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