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9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焊工,住锦州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翟某某,女,汉族,无业,住锦州滨海新区。本院依据(2016)辽0791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申请人刘某申请撤出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791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刘敬东
审判员 李玉夫
审判员 张树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