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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91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9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焊工,住锦州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翟某某,女,汉族,无业,住锦州滨海新区。本院依据(2016)辽0791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申请人刘某申请撤出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791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刘敬东

审判员  李玉夫

审判员  张树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