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法定代理人黄秀科。法定代理人江玲。被执行人林伟军。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林伟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44698.55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标的款后,愿意放弃本案剩余债权并申请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庆兰
审 判 员 李 海
代理
审判员 冯天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宾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