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63号申请执行人孙强,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宋康,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强与被执行人宋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03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宋康现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0323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亢亚申
审判员 何保杰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美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