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03执449号

范湖涛与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湖涛,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范湖涛,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

被执行人: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唐世馗,该公司执行董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桂03民终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湖涛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帐户人民币肆拾柒万元整(¥470000.00),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