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66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革红,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东县。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朝晖,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罗革红之妻。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多平,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连,邵东县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
第三人:姜大权,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邵东县。一审
第三人:吴中和,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邵东县。再审申请人罗革红、尹朝晖因与被申请人杨多平、一审第三人姜大权、吴中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罗革红、尹朝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平
代理
审判员 郑一兵
代理
审判员 米 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达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