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213号
申请执行人:沈朝晖,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陈绍江,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沈朝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陈绍江在(2016)浙0604执321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绍江银行存款人民币106475元(含执行费147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