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159号
原告:严望论,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杨满素,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叶钦浩,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望论为与被告杨满素、叶钦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严望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打算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原宪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周丽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