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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5159号

严望论与杨满素、叶钦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望论,杨满素,叶钦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159号

原告:严望论,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杨满素,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叶钦浩,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望论为与被告杨满素、叶钦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严望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打算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原宪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周丽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