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95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庆,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魏利,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张国庆与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魏利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魏利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张国庆未受偿金额为11087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