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768号申请执行人秦小双,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解放北大街**号*户。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5016385-9。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秦小双与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秦小双982589元,但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二套可供执行,该房屋位于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光明路西侧鲖阳路北侧1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光明路西侧鲖阳路北侧1幢房屋2套。
二、申请执行人秦小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申请执行人秦小双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申请执行人秦小双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文政
审判员 张世东
审判员 李东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