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6209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
负责人:韩立光,该分行行长。
被告:江钟,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陈长英,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江钟、陈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戎崧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艺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