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胡单单,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证件号码371329198812120340。申请执行人马谋子,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证件号码610123196503012548。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新乐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新乐市彭家庄回族乡大赵村。法定代表人韩盼章,经理。馆陶县人民法院(2015)馆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孟建利、新乐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权利人申请,我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新乐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新乐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13×××27账户内的存款25213.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岳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高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