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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798号

李华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华玉,李玉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798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玉,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玉珍,女,1953年10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华玉依据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075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玉珍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075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李华玉发现被执行人李玉珍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建明

审 判 员  郭必荣

代理

审判员  李振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果青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