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798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玉,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玉珍,女,1953年10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华玉依据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075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玉珍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075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李华玉发现被执行人李玉珍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建明
审 判 员 郭必荣
代理
审判员 李振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果青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