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7102执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主要
负责人:段红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艳。
被执行人:焦心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焦心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焦心强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又不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焦心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鲁敏
代理
审判员 宋新胜
代理
审判员 闫培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慧丰 关注公众号“”